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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送規定 :
託運物品不得夾帶危險物品、支票、有價證券 (含現金、禮券、股票、保險單..等等) 或珠寶等貴重物品,以及具通信性質之文件。
本公司於運送過程中,若有遺失或毀損或短少時,以「客戶簽收單」簽註為準,若責任歸屬本公司(屬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外),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。
本公司賠償客戶每只“順豐速運”最高以該趟運費十倍計算。運送物本體以外之其他利益或所失利益不予賠償﹝易碎物品請自行加強包裝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﹞。
客戶對單一貨件配送結果有爭議時,需於取件日起三十日內提出,對單一案件配送物之完整性有爭議時需於配送完成日七日內提出,逾期本公司得不受理相關賠償等請求。
順豐速運包材使用以配送一次為限,不得重覆使用,若有破損亦同。
客戶取件以簽約所在地址為主,暫不提供外地取件、來回件之服務。
寄件須知:無配送外島,郵政信箱,存局後領。